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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英,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43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被执行人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文英与被执行人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4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