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扣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住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沈晖。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金坛市,法定代表人:周罗俊。被执行人苗扣俊,汉族号码320422196708016019。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商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灌商初字第005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朱曙光执行员 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旻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