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杨小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杨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杨小惠,女,南陵县三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小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惠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惠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存款人民币64457.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