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杜艳荣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荣,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的人孙明强,男,1981年5月17日生,住扶沟县城郊乡石桥行政村孙家村*组。杜艳荣申请执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62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艳荣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明强于2016年4月20日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621民初78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