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杜艳荣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荣,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的人孙明强,男,1981年5月17日生,住扶沟县城郊乡石桥行政村孙家村*组。杜艳荣申请执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62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艳荣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明强于2016年4月20日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621民初78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