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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陈少康、李涛涛、陈淑薇、陈淑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第四村民小组,陈少康,李涛涛,陈某,陈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11-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泽金,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陈少康,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李涛涛,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女,200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少康、李涛涛,系被执行人陈某之父母。被执行人陈某1,女,2011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少康、李涛涛,系被执行人陈某1之父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郴环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板田脚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陈少康、李涛涛、陈某、陈某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