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笑兰、代占海与李凤琴、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笑兰,代占海,李凤琴,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771号原告:王笑兰,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代占海,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王笑兰丈夫。被告:李凤琴,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原衡水市永盛煤炭经销处),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衡德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2200018783。负责人:孙国兴。被告: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胜利西路269号1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2000012177。法定代表人:孙国兴,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国兴,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笑兰、代占海诉被告李凤琴��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凤琴、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凤琴、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