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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民初字第0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峰、王冬利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峰,王冬利,张永岗,冯妮妮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保256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张永峰。被告王冬利。被告张永岗。被告冯妮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峰、王冬利、张永岗、冯妮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永峰、王冬利、张永岗、冯妮妮银行存款4898693.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永峰、王冬利、张永岗、冯妮妮银行存款4898693.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