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玉华与被告陈武震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2016)冀0828民初1789-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华,陈武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789-1号原告唐玉华被告陈武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华与被告陈武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冀0828民初178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武震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执行局110000.00元兑现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武震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执行局110000.00元兑现款的冻结。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