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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10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罗雯婷,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4元,财产保全费4718元,合计5742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胡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农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