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10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罗雯婷,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4元,财产保全费4718元,合计5742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胡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农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