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钟志辉与黄业钧、中山市横栏镇兴雄照明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辉,黄业钧,中山市横栏镇兴雄照明电器厂,黄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1号原告:钟志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52。被告:黄业钧,男,汉族,住广西容县,公民身份号码×××2816。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兴雄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彬林。被告:黄彬林,男,汉族,住广西容县,公民身份号码×××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辉诉被告黄业钧、中山市横栏镇兴雄照明电器厂、黄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志辉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