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与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董景浩。上诉人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8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中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系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诉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因此,应当由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甲方为洛阳丰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为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