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广丰县起航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新生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丰县起航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梁新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丰县起航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新生。上诉人广丰县起航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新生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起航公司的所在地为上饶市广丰区,起航公司与梁新生签订《双方协议合同书》是在起航公司住所地即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江南一号2号楼1502室签订的,并且梁新生也在同一地点签订合同的同时将使用费支付给起航公司,故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上饶市广丰区,因此,该合同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为上饶市广丰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航公司与梁新生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双方协议合同书》第七条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并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即仲裁约定不明,且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条款无效。况且起航公司与梁新生签订的《双方协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甲方起航公司提供乙方梁新生代理商系统使用平台,并授权由乙方江西省上高县城区代理商仅限于在上高区域独家经营。即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使用系统平台服务地区为上高县境内独家经营。因此,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在上高县,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起航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忠阳审判员 黄军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