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科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科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邰某某,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邰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亚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