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桂良、吴国祥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良,吴国祥,杨玉广,孙冬红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陈桂良,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应海,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祥,居民。被告杨玉广,居民。被告孙冬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良诉被告吴国祥、杨玉广、孙冬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桂良负担。审 判 长 许官林审 判 员 王剑武审 判 员 夏友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