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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奚培根与蒋文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奚某某,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泰州市。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紫金长安小区。申请执行人奚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奚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报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在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398347.26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5788.38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新勇代理审判员  化 豫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思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