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4民初128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炳华,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98年11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99年8月28日生育长女张某乙,2007年2月6日生育次女张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刘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被告张某甲同意与原告刘某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自愿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长女张某乙,随被告张某一起生活,长女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由被告张某甲负担;次女张某丙,随原告刘某一起生活,2017年9月1日前次女的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负担,以后自2017年9月1日起被告张某甲每月给付次女抚养费300元,至次女18周岁止,其中2017年度的抚养费1200元于2017年9月10前给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年度的抚养费3600元;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