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268号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何国泽、陈海峰,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原告何某甲为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明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丙。原告常年在外经商,本由被告在家料理家事,照顾孩子,但被告在家并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妻子、母亲的义务,不顾家庭生活,经常在外打麻将赌博,并且因此欠下巨额债务。原告及原、被告双方亲戚多次劝说,被告丝毫没有悔改之意,2013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貌合神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由于被告不顾家庭,沉迷赌博,无稳定经济来源,其生活方式、教育方式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作为父亲,愿意担负起婚生子何某乙、何某丙的抚养责任。原告在外经商,辛苦赚钱供家庭生活所用,被告却沉迷赌博,在外欠下巨额债务,该债务系被告由于赌博产生,且被告一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原告并不知晓,该债务应由被告个人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各自经手的债务有各自理直;4、诉讼费由败诉��负担。被告蒋某甲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间认识,××××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何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蒋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子,取名何某丙。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婚生子户口薄、结婚证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