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凌飞诉刘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飞,刘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364号原告李凌飞,男。委托代理人邓登,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刘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飞诉被告刘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李凌飞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凌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李凌飞承担。(此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许琳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