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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吉阳钢铁有限公司、江西华旭光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吉阳钢铁有限公司,江西华旭光学有限公司,吾香花,XX青,周树华,邵聪聪,肖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663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燕,系公司员工。被告:衢州吉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丹桂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邵聪聪。被告:江西华旭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信美小区。法定代表人:吾香花。被告:吾香花。被告:XX青。被告:周树华。被告:邵聪聪。被告:肖慧。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吉阳钢铁有限公司、江西华旭光学有限公司、吾香花、XX青、周树华、邵聪聪、肖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单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81731元。现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童小平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