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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尚洪香与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洪香,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11号原告:尚洪香,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周仲坤,经理。原告尚洪香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纪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洪香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