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62号申请执行杨某某,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县城某某小区20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谷某,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冀0130民初字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某已协助申请人杨某某将位于光明小区20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处(带车库)过户于杨某某名下(已清),此案即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民初字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