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吉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吉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515号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文社区沿河街4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颜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吉庆,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涟源市六亩塘镇峦丰村西冲组。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劲松独任审理,通知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庆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