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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鸿安(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程,鸿安(福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2462号被告鸿安(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吴志程,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原告鸿安(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忠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鞋机配件。2014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款凭证确认截至2014年6月26日拖欠原告材料款1580723元。对账后,被告已付款4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180723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80723元并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被告吴志程签名并按捺手印的《欠款凭证》一份,拟证明被告截至2014年6月26日结欠原告货款1580723元的事实。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款凭证后已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承认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40000元系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鞋机配件,截至2014年6月26日,结欠原告货款1580723元。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180723元。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鞋机配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8072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清偿责任;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后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鸿安(福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80723元并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6元,减半收取7713元,由被告吴志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汀洲本案适用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