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素勤与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勤,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徐素勤。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代表人:方建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徐素勤与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郑建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素勤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徐素勤案款146766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818元,执行费212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