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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璇、刘传信、吴美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璇,刘传信,吴美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二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璇,别名吴立兵,外号力兵,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迎瑞村二组94号。2014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收押,同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199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02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3月1日刑满释放。辩护人高琴、曹莉,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传信,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双龙路***号。租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号*单元*楼*室。2014年8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6年8月2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18日释放。指定辩护人张晓军,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美术,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文武村**组。2014年8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魏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璇、刘传信、吴美术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兴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璇及其辩护人高琴、曹莉,被告人刘传信及其辩护人张晓军、被告人吴美术及其辩护人魏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刘传信向吸毒人员朱晨先后两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17克。(二)2014年7月28日左右,被告人刘传信通过被告人吴美术介绍,从程时胜(在逃)处购得200余克冰毒。7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传信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206号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81克。后公安人员又在刘传信租住屋(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206号三单元一楼2室)冰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3.14克。经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鉴定:在刘传信处查缴的197.95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5/100克。(三)2014年7月,被告人刘传信与吴美术二人在被告人吴璇指使、帮助下进行联系买卖毒品。2014年7月3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加油站附近,将从重庆来兰的吴美术抓获,当场从吴美术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0.87克。经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鉴定:在吴美术处查缴的290.87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4/100克。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吴璇在重庆市云阳县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账户交易信息、微信短信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璇系毒品再犯,被告人刘传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吴璇当庭辩称,自己并未指使刘传信、吴美术贩卖毒品,其什么都不知道。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吴璇参与第三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违法,应宣告吴璇无罪。被告人刘传信当庭辩解其只是替他人保管毒品,没有贩卖。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刘传信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吴美术辩称是刘传信给其打电话说来兰州时吴璇有茶叶要捎带给他,其不知道吴璇交给其的是毒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吴美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传信于2014年7月24日、7月30日,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朱晨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7克。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7月31日抓获被告人刘传信,从其身上扣押到毒品可疑物1包;当日从其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206号三单元一楼2室客厅冰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号码为182********、187********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卡号为的农村信用社银联卡的、卡号为的中国邮政卡各一张,电子秤两个。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赃款赃物登记三联单,证实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复检,上述从被告人刘传信身上查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4.81克;从其租住处冰箱内查获的2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98.78克、84.36克,共计197.9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5克/100克,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传信。3、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刘传信持有的户名为周先华的6230650000600207054银行卡在2014年7月24日、30日先后收到从ATM存入现金3000元、2000元。4、通话清单及短信,证实被告人刘传信所持号码为1839448****、1839448****的手机与朱晨所持号码为1500269****的手机之间于2014年7月3日至7月17日之间有过多次联系,并于2014年7月21日、22日、27日、28日、29日、30日联系的内容均有毒品交易的内容。5、照片,证实2014年7月24日朱晨与刘传信毒品交易前后发的信息内容,毒品存放地点为“瑞德路中医学院前雨蓬北至南桥头雨蓬下木条内,有点纸卡着处”;朱晨发给刘传信转款2000元的信息;刘传信发给朱晨将毒品放至“拱星墩小学对面小店凳子下”等内容以及从被告人刘传信身上查获的银行卡、手机的照片。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传信对其被抓获地点进行了指认确定。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朱晨辨认确定刘传信即是取走其认识的“老哥”存放于兰州市城关区东部后门华邦女子商场门口毒品的人。8、证人陈莬希的证言,证明其又名陈娇娇,系兰州市华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与刘传信均租住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小学对面的民房里。2014年6月初应刘传信要求给他办了号码分别为1839448****、1839448****的两张电话卡,没有登记名字;2014年7月20日其给刘传信办了一张号码为1829449****的电话卡,其随便写了个名字赵雅琦办的。其还给刘传信买过一部华威610手机。9、证人朱晨证言,证明其吸食的毒品是从一个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电话号码为18*****3005和187********的“老哥”处购得。2014年7月30日凌晨3点多,其用150****0126号码的手机给“老哥”发短信说想要“8个肉”,“老哥”让将钱打到邮政储蓄银行的卡上,其就打了2000元后“老哥”给其发短信让到拱星墩小学对面的商店门口凳子下去取。“老哥”还有一个叫×先华的卡号为的卡,2014年6月10号左右,其向“老哥”要毒品,对方让其到东部后门华邦女子商场去取,到了后其没找到东西,给“老哥”打电话时看见一个男的到“老哥”说的地方把东西拿走了,“老哥”给其发了短信说了新的地址让其去取;2014年7月24日0点左右,“老哥”让其到瑞德路中医学院前去取,其把3000元钱打给“老哥”尾号为7054的卡上,“老哥”给了其9个东西。10、被告人刘传信的供述,供称其是替吴璇又名吴立兵给别人送冰毒,送一克吴璇给其50元,总共送过两三次冰毒。方法是吴璇打电话告诉其送冰毒的具体数量,然后其根据吴璇的指示把冰毒放在某一个地方,再编辑手机短信发给要冰毒的人,钱是由吸毒人员直接给吴璇打到银行卡上。的农村信用社银联卡是其用周先华的身份证办理的,2014年7月24日、7月30日取冰毒的人往该卡上分别打了3000元、2000元的毒资。7月24日吴立兵给其发短信说有人要9克冰毒让其送过去,收到短信后其拿了9克冰毒用“玉溪”烟盒包好放在了瑞德路中医学院门前的花坛里,然后给要冰毒的人发了短信,告诉放冰毒的具体地方;7月30日凌晨吴立兵给其发短信说有人要8克冰毒让其送去,收到短信后其用“玉溪”烟盒包了8克冰毒放在了拱星墩小学对面的商店门口的凳子下面,然后用短信告知要冰毒的人放冰毒的具体地方让去取,这两次取冰毒的人是同一人,其发短信用的手机号码为182********、187********,接收其短信的手机号码为150********。(二)2014年7月28日左右,被告人刘传信通过被告人吴美术介绍,从程时胜(在逃)处购得200余克冰毒。7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传信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206号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81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传信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206号三单元一楼2室冰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3.14克。经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鉴定:在刘传信处查缴的197.95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5/100克。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2014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七四三七工厂家属院1206-3-2院内抓获被告人刘传信,当场从刘传信身上查获用“玉溪”烟盒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一包;同日对其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206号三单元一楼2号进行搜查,从客厅冰箱抽屉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毒品可疑物2袋;从被告人刘传信处扣押号码为182********、187********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卡号为的农村信用社银联卡、卡号为的中国邮政卡各一张,电子秤两个。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证实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从被告人刘传信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14.81克;从其租住处冰箱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两包分别净重98.78克、84.36克,共计净重197.9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15克/100克,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传信。3、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传信持有的卡号的中国邮政卡户名唐妮,开户机构兰州市拱星墩支行,开户日2014年4月17日,该卡于2014年7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有多笔款项汇入;卡号户名为程时胜,该卡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有多笔交易,其中2014年7月26日收到农行兰州拱星墩支行汇入10000元,7月28日收到农行兰州市金城支行汇入的8000元。4、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刘传信租住屋冰箱内、身上分别查获的毒品;被告人刘传信从乐清开往兰州的长途班车上提取的藏匿毒品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盒;从被告人刘传信身上查获的银行卡四张、手机一部。5、被告人刘传信持有的182********手机号码与被告人吴美术持有的187********的手机号码之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31日期间频繁通话。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传信对其被抓获地点进行了指认确定。7、证人陈莬希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初其给刘传信办了两张电话卡号码分别为18*****0801、183********,没有登记名字,2014年7月20日给刘传信办了一张号码为182********,是其自己随便写了个名字赵雅琦办的。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美术辨认确定程时胜即是其于2014年7月底为刘传信介绍的毒品上线。9、被告人吴美术的供述,供称其所持手机号码为187********,被抓十天前刘传信给其打电话让帮忙介绍一个卖冰毒的人,要买200克冰毒,并说不能让吴璇知道,其给联系了浙江乐清的程时胜,程说一克100元,其让程时胜把银行卡号和手机号发到其手机上,其转给了刘传信,具体刘传信和程时胜是何时交易,交易多少不清楚。到兰州之前刘传信给其银行卡上打过2000元钱,是其借刘传信的。10、被告人刘传信的供述,供称公安机关从其身上和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其通过吴美术从浙江乐清发往兰州的长途班车用装海鲜的泡沫箱内装着发过来的,2014年7月3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其在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兰州乐清托运部的班车上拿上装毒品的白色泡沫箱的,箱子上写有其电话号码18*****3005,拿上毒品后,其直接坐出租车到其租住屋将毒品拿出,从其中一个袋里取出15克装在白色自封袋里,放在一个“玉溪”烟盒内,装在身上,如果有人要毒品就准备放在一个地方,让要的人去取。吴美术说一克90元钱,给其发了个银行卡号,其把18000元打到了该卡上,吴美术来兰州之前向其借过2000元钱。(三)2014年7月被告人刘传信与吴美术受被告人吴璇指使买卖毒品。2014年7月3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加油站附近,将从重庆至兰州的吴美术抓获,当场从吴美术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0.87克。经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鉴定:在吴美术处查缴的290.87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4/100克。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吴璇在重庆市云阳县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2014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加油站旁抓获被告人吴美术,当场从被告人吴美术随身携带的黑色灰色相间的防雨布提包内查获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外用粉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包裹,有用黄色胶带缠绑的疑似冰毒一包约300克,从其右裤兜内提取到西安至兰州的高速客运专线票据一张,号码187********的华为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吴璇处扣押号码157********的苹果白色手机一部、号码157********的三星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卡三张。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证实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吴美术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290.8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4克/100克,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吴璇、刘传信、吴美术。3、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客户名为郑玲,该卡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6日期间有多笔交易,其中2014年7月28日该卡ATM现存2000元,交易行为农行兰州市开发小区分理处。4、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吴美术身上查获的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吴璇处扣押到手机两部;被告人刘传信、吴美术手机各一部。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传信、吴美术对其被抓获地点进行了指认确定。6、赃款赃物登记三联单,证实从被告人刘传信处查获冰毒197.95克;从被告人吴美术处查获冰毒290.87克7、西安到兰州的票据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美术于2014年7月31日10时乘坐西安至兰州的卧铺快车。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璇对被告人刘传信、吴美术进行了辨认确定该二人系其老乡;被告人刘传信辨认确定吴美术即从重庆来兰州的其老乡,吴璇即指使其放毒品的人;被告人吴美术辨认确定程时胜即其于2014年7月底为刘传信介绍的毒品上线,吴璇、刘传信即指使其往兰州运输毒品的人。经吴璇本人对公安机关调取的渝云南溪支行2014年7月7日实时监控录像VID20140919-175255播放辨认后确定视频中出现的男子系其本人;经被告人刘传信辨认VID20140919-171222渝云江口支行2014年7月17日、7月31日视频中出现的男子就是吴璇本人;经刘传信对公安机关调取的渝云南溪支行2014年7月7日实时监控录像VID20140919-175255播放后辨认确定视频中出现的男子系吴璇;VID20140919-164841渝云江口支行2014年7月16日视频中出现的白衣白帽男子画面不清楚,不能确定辨认对象是谁;经吴美术对公安机关调取的渝云南溪支行2014年7月7日实时监控录像VID20140919-175255播放后辨认确定视频中出现的男子系吴璇,就是2014年7月30日让其往兰州给刘传信送冰毒的吴璇;VID20140919-164841渝云江口支行2014年7月16日视频中出现的白衣白帽男子就是2014年7月30日让其往兰州给刘传信送冰毒的吴璇;VID20140919-171222渝云江口支行2014年7月17日,7月31日视频中出现的男子就是2014年7月30日让其往兰州给刘传信送冰毒的吴璇。9、甘警院(物)鉴(文)字(2016)7号鉴定文书,证实经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声纹鉴定与被告人刘传信持有的1872378****、18394480801号码通话的15057375673号码的说话人是吴璇。10、被告人刘传信所持手机1839448****与被告人吴璇所持手机1505737****之间的短信联系内容,证实被告人吴璇分别于2014年6月28日、30日、7月2日、4日、6日指使被告人刘传信贩卖毒品。11、被告人吴美术与被告人刘传信通话及短信内容及2014年8月1日吴美术用持有的1872378****发短信给吴璇持有的1505737****短信内容,证实被告人吴美术与被告人刘传信贩卖毒品的事实及受被告人吴璇指使被告人吴美术携带毒品到兰州后与被告人刘传信联系的事实。12、被告人刘传信的供述,供称其小名毛娃子,平时别人称呼其老刘,租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七四三七工厂家属院1206-3-02室。公安人员从其租住处搜出来的冰毒是吴立兵通过浙江至兰州的长途客运班车用水产品红虾进行伪装带过来的,是在虾盒里面放了一个装蛋糕的八角铁盒里装了200克冰毒。2014年7月28日吴立兵给其发短信让其注意这一趟班车,班车上带来了200克毒品要其接货,直到2014年7月3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其在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兰州乐清托运部的班车上拿上装毒品的白色泡沫箱的,箱子上写有其电话号码1829449****,其从托运部的班车上拿上毒品后,直接坐出租车到其租住屋将毒品拿出来,从其中一个袋里取出来15克毒品装在白色自封袋里了,装好后其将该15克冰毒放在了一个“玉溪”烟盒内,装在其身上,如果有人要毒品其就去放,其到外边的马路边等吴立兵的电话,但吴立兵一直没有给其打电话其也不敢放冰毒,其就又往回走,刚进到其租住的院子就被公安抓了,并从其身上搜出15克冰毒。13、被告人吴美术的供述,供称其和吴璇、刘传信都是老乡,刘传信在兰州帮吴璇卖冰毒。2014年7月27日上午其给刘传信打电话借钱,刘传信让我先到兰州,说过两天吴璇要给他钱,就借给我,并说让来之前给吴璇打个电话吴璇有东西要顺便带到兰州。29号上午11点其到江口镇准备乘坐长途班车的时候,吴璇给其打电话说给刘传信带点东西到兰州,见到其后吴璇将一包东西放进其随身背的背包里,7月31日19时30分左右到兰州,其给刘传信打电话问怎么走,刘传信给其回短信让到拱星墩加油站,其到拱星墩加油站等刘传信时就被公安抓了,从其包中搜出了吴璇放的那包冰毒。其所持手机号码为187********。2014年7月份刘传信给其打电话让帮忙介绍一个卖冰毒的人,要买200克冰毒,并说不能让吴璇知道,其给联系了浙江乐清的程时胜,程说一克100元,其让程时胜把其银行卡号和手机号发到其手机上,其转给了刘传信,程时胜的手机号是138********,银行卡号是。到兰州之前刘传信给其一张户名为郑玲的银行卡上打过2000元钱,是其借刘传信的。刘传信的手机号为187********、182********。14、被告人吴璇的供述,供称其小名叫吴立兵,别人喊其力兵。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573066****、1573066****,还使用过1829028****,157XXXXX40,中间几个号记不清了。2014年7月份,吴美术给其打过一个电话,其没接上,后主动回过去问他有啥事,他回短信说问一下他堂弟的电话号码,当时联系的电话号码为1829028****。从其身上查获的5张电话卡有些是其在车上捡来的。程时胜其不认识。15、(2006)乐刑初字第578号、(2009)温乐刑初字第400号、(2002)乐刑初字第781号、(1997)松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刘传信于2006年8月2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18日释放。被告人吴璇于1997年4月10日被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02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3月21日释放。16、收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吴璇于2014年9月12日收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璇指使被告人刘传信、吴美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传信在接受他人指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同时,又通过被告人吴美术的介绍从程时胜处购得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本案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吴美术积极参与、居间介绍,使得被告人刘传信与程时胜之间的毒品交易得以实现,属帮助刘传信贩卖毒品,是贩卖毒品的帮助犯,虽无被告人吴美术从中牟利的证据,但吴美术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被告人吴美术在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还接受被告人吴璇指使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璇、刘传信、吴美术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璇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璇指使吴美术运输毒品的证据有刘传信、吴美术的供述、侦控电话录音记录、查获的毒品、相关影像资料、指认笔录、声纹鉴定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吴璇否认其曾与刘传信、吴美术电话进行过联系等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不符,认定被告人吴璇指使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璇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吴美术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受人指使以贩卖为目的运输毒品,但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三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具体作用等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二、被告人刘传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三、被告人吴美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万廷达审判员  安海榕审判员  宋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哲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