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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赵楠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赵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被执行人赵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楠公证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川公证执字第47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楠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二路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公安机关尚未结案,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公证执字第47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