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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文勇、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范瑞生、许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文勇,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范瑞生,许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613号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沿街房)。组织机构代码75544859-1。法定代表人秦志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臣,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交通技校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7694328-7。法定代表人赵明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瑞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许新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文勇、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范瑞生、许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0元,减半收取11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