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洪辉与李成、胡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辉,李成,胡梦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271号原告刘洪辉。被告李成。被告胡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辉与被告李成、胡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成、胡梦秋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刘洪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29号辉宏橄榄城4栋2702号房(合同编号:201401332702)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洪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成、胡梦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刘洪辉所有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29号辉宏橄榄城4栋2702号房(合同编号:201401332702)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