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312号原告: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号创意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杨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人:黄康,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齐小周,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号。代表人:王年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告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朱亚君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