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9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顾清扬,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