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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艳景与史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景,史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94号原告郭艳景。委托代理人牛守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媛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景涛。原告郭艳景诉被告史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艳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艳景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撤诉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郭艳景负担。审 判 员 齐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