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艳景与史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景,史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94号原告郭艳景。委托代理人牛守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媛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景涛。原告郭艳景诉被告史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艳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艳景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撤诉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郭艳景负担。审 判 员 齐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