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潍执指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阳利德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利德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利德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6层D室)。法定代表人刘光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饮马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PeterGreither,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阳利德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5)鲁民三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利德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