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艳与被执行人高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艳,高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艳,女,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被执行人高香芝,女,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淑艳与被执行人高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