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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古月华与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月华,深圳市龙岗区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古月华。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投资人袁益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10月工资8000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差额87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70元;2、承担执行费6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袁一峰时装设计工作室所有的价值4957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