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邱子财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78号罪犯邱子财。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子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06093.31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子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子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