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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柯军与库拉西汗·卡格巴提、叶尔江·哈毕多拉、夏合曼·斯哈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军,库拉西汗·卡格巴提,叶尔江·哈毕多拉,夏合曼·斯哈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柯军,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库拉西汗·卡格巴提,女,哈萨克族,1978年1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叶尔江·哈毕多拉,男,哈萨克族,1985年1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夏合曼·斯哈克,男,哈萨克族,1990年1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柯军与被执行人库拉西汗·卡格巴提、叶尔江·哈毕多拉、夏合曼·斯哈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法萨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柯军要求被执行人库拉西汗·卡格巴提、叶尔江·哈毕多拉、夏合曼·斯哈克应给付案款14180元、诉讼费288元,共计14468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库拉西汗·卡格巴提、叶尔江·哈毕多拉、夏合曼·斯哈克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库拉西汗·卡格巴提的工资账户,叶尔江·哈毕多拉、夏合曼·斯哈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柯军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萨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