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龙龙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刑初42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龙龙,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农民。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逮捕,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龙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早胜镇上海老庙黄金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300元,农业银行卡一张,王某某身份证一张,赃款被挥霍。2、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新庄镇万家超市内盗窃李某某钱包一只,内有现金4200元及罗某某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赃款被挥霍。3、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平子街道盗窃赵某某随身携带的女式包,包内有现金230元和白色vivo手机一部,赵某某身份证一张。赃款被挥霍。4、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龙龙在良平街道盗窃孟某某钱包一个,现金400元,邮政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二张,西安儿童医院就诊卡一张。5、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平子街道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口袋内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被张某某发现后,手机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0元。6、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早胜卫生院住院部二楼医疗室内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徐某某手机二部,经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7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7、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焦村街道盗窃巩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5元。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8、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早胜街道亨嘉超市门口盗窃尚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及尚某某本人身份证、邮政银行储蓄卡、早胜亨嘉超市会员卡等。9、2015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龙龙在宁县平子街道盗窃被害人田某某上衣口袋里的白色三星GT-S7572手机一部。经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5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刘龙龙共计盗窃作案9起,涉案财物价值10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龙龙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巩某某、尚某某、田某某陈述、证人罗某某证言、赃物拍照、现场勘查笔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够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与案件事实不符,应当以审理查明的数额认定。被告人刘龙龙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龙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啸南审 判 员 王歌磊人民陪审员 宏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波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