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庄贤晓放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贤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贤晓,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751,小学文化,职业:农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贤晓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贤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贤晓于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向其大胞兄庄某丁索要钱财未果,遂拿打火机点火要焚烧庄某丁位于陆丰市潭西镇东山村委会东山村158号的房屋,遭到庄某丁阻止而未能得逞。尔后,被告人庄贤晓闯进其二胞兄庄某戊的卧室,用打火机点火后对庄某戊卧室内的物品进行焚烧。庄某丁获悉后与其父庄某甲赶赴现场救火,被告人庄贤晓见状,遂用锄头柄殴打庄某丁,致庄某丁受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9784元;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丁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庄贤晓无视国家法律,竟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还持械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贤晓辩称其有打伤庄某丁,但是其也被庄某丁打伤,其没有验伤,不服;其没有放火,至于其房屋如何着火的其不清楚。请法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贤晓于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向其大胞兄被害人庄某丁索要钱财未果,遂拿打火机欲点火焚烧位于陆丰市潭西镇东山村委会东山村158号的住处,遭到被害人庄某丁阻止而未能得逞。尔后,被告人庄贤晓闯进该住处内其二胞兄庄某戊的卧室(现由被告人庄贤晓管理使用),用打火机对该卧室内的物品点燃焚烧。被害人庄某丁叫来其父亲庄某甲等人赶赴现场救火,期间被告人庄贤晓与被害人庄某丁发生冲突,过程中用锄头柄打伤被害人庄某丁的背部。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房屋(瓦片顶、杂石墙,使用15年,含工料费)、墙体修复(批档,含工料费)、屋顶清洁费等合计人民币9784元;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丁左肩胛区见软组织并左肩胛骨骨折,右手掌及右膝部见皮肤挫擦伤,其形态均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上述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被告人庄贤晓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潭西派出所陆公潭西受案字(2015)46号、50号受案登记表、陆公立字(2016)8号、(2015)84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11.20”东山村庄某戊房子被烧毁案、庄贤晓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图2张、现场相片17张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中午13时48分,现场位于陆丰市潭西镇东山村住宅区158号庄某戊的房子。该房子为三室一窗埕平房,被烧现场重点部位在该平房最里面一间卧房,现场被烧成为废墟。3.庄某甲指认庄贤晓用锄头砸伤庄某丁前部的锄头照片1张。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5)143号关于被烧房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房屋(瓦片顶、杂石墙,使用15年,含工料费)、墙体修复(批档,含工料费)、屋顶清洁费等合计人民币9784元。5.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5)10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陆丰市人民医院CT报告单、相片6张证实,伤者庄某丁左肩胛区见软组织并左肩胛骨骨折,右手掌及右膝部见皮肤挫擦伤,其形态均符合钝器伤的特点。鉴定意见:庄某丁上述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6.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庄贤晓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7.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庄贤晓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9月10日等基本情况。8.被害人庄某戊陈述: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35分,我父亲庄某甲与我哥庄某丁来我家找我,说庄贤晓放火烧掉我的房子。我与我父亲及我哥赶过去,看到庄贤晓在窗埕喝着酒。原我的卧室里面的火烧得很旺,我们要去救火,庄贤晓说不用救火了,火是他放的。我哥庄某丁说:“你怎能放火烧房子?”庄贤晓就拿起一支锄头柄要打我哥庄某丁。庄某丁要走,给庄贤晓追上去,用锄头柄打中背部,晕倒在地。被烧掉的房子是分家时,分给我的。因庄贤晓长期在家闹事,为了小孩的案例,我自己出去向别人借房子住,让庄贤晓一个人在那房子里住。我原来的卧室有一个棚子,里面放有衣柜、椅子、我妻子的嫁妆梳妆台、衣服等物品。我去救火时,看到那间房子里面所有的财物都被烧光了。被烧掉的物品价值十万元人民币。我在赶过去救火路上,我哥庄某丁跟我说,是庄贤晓用火机在棚子上面点火烧的。9.被害人庄某丁陈述: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我经过我家门口,我弟庄贤晓向我要钱,我说没有,庄贤晓拿着火机进入里屋,说要放火烧房子,我跟进去阻止,他要打我。我打不过他就跑,他拿着火机又进入庄某戊的卧室点火,我跟进去,看到庄贤晓爬梯子上了棚,用火机点了火,我要去救火,他要打我,我没办法跑去叫我的父亲庄某甲及弟庄某戊来救火。庄某戊打电话给我堂兄庄某丙来帮忙,我们赶过来的时候,火已烧得很大了,我在救火时,问庄贤晓:“怎能放火烧房子?”庄贤晓拿一支锄头柄打我的背部,我就晕过去了。其他的就不知道了。我亲眼见到庄贤晓用火机在棚上点火。我被送到人民医院治疗,房子被烧的结果我不知道。但我和我父亲、弟庄某戊到现场去救火时,房子的火已烧得很旺。我找到我父亲庄某甲及弟庄某戊返回现场救火,约有五十分钟的时间。10.证人庄某乙在证言: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在东山村看杂货店时,听到有人喊:“救火。”我跑出去,看到庄贤晓在住的房子着火,就过去与他的家人一起救火。我过去后,听大家说,是庄贤晓放火烧了房子。我就问庄贤晓:“怎能烧自己的房子?”庄贤晓回答我说:“我向父亲及兄弟拿不到钱,就要放火烧房子。”被烧掉的房子是庄某甲分给庄某戊的。因庄贤晓长期在家闹事,为了小孩的安全,他自己出去向别人借房子住,让庄贤晓一个人在那房子里住。那间房子一个棚子,里面放有衣柜、椅子等物品。我去救火时,看到那间房子里面所有的财物都被烧光了。庄某甲与庄某戊、庄某丁等人怕被庄贤晓打死,不敢跟他同住。我没看到有其他人在被火烧的房子出入。我去救火时,庄某甲、庄某丁等人在现场救火。我看到庄某丁跟庄贤晓说:“怎能烧自己的房子?”庄贤晓在窗埕拿起一支锄头柄往庄某丁的背部上打。庄某丁当场昏倒,被他的家人送到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我没有亲眼见到是庄贤晓烧房子,但是庄贤晓亲口跟我说,他向家人要钱,不给,就要烧掉房子。11.证人庄某丙证言: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在东山村的家里的接到庄某戊打来电话告诉我说,庄贤晓放火烧房子。我就跑过去救火,看到庄贤晓在窗埕喝酒,叫大家不用救火,火是庄贤晓自己放的。我问庄贤晓:“你怎能放火烧房子?”庄贤晓说:“我没钱,就是要放火烧房子。”我与庄贤晓是堂兄弟关系。被烧掉的房子是庄某甲分给庄某戊的。因庄贤晓长期在家闹事,为了小孩的安全,他自己出去向别人借房子住,让庄贤晓一个人在那房子里住。烧掉的房子是一个棚子,里面放有庄某戊妻子的嫁妆、衣柜、椅子、衣服等物品。我去救火时,看到那间房子里面所有的财物都被烧光了。庄某甲与庄某丁、庄某戊等人都怕被庄贤晓打死,不敢跟他同住。我去救火时,庄某甲、庄某戊等人在现场救火。我看到庄某丁跟庄贤晓说:“怎能烧自己的房子?”庄贤晓在窗埕拿起一支锄头柄往庄某丁的背部上打。庄某丁当场昏倒,被他的家人送到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是庄贤晓亲口跟我说,他没钱,就要烧掉房子。12.证人庄某甲证言:我的儿子庄贤晓给他兄长庄某戊在陆丰市潭西镇东山村借房子住。2015年11月20日上午9时,庄贤晓放火把他向庄某戊借来的房子烧了。当天上午9时约15分,庄某丁找到了我,告诉我说:“庄贤晓拿火机在棚上放火烧掉庄某戊的房子。”我听后,立即与庄某丁去找庄某戊。庄某戊打电话给庄某丙,让他也过去救火。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去救火。到了那里,看到庄贤晓在窗埕喝酒。我们问庄贤晓为何要烧房子。庄贤晓说:“我向你们要钱,你们不给,想给人家打工,人家不要。要房子还要什么用?房子是我放火烧掉的。”我们边救火,边打电话报警。庄某丁亲眼见到庄贤晓放火烧掉房子的,庄贤晓当场也承认有放火烧掉房子。当时庄某丙、庄某乙在等人在场听到庄贤晓亲口承认是他放的火。我家是一房三屋一窗埕的平房。被烧掉的是最里屋一间卧房,原本是庄某戊在里面当卧室,因庄贤晓长期在家闹事,为了小孩的案例,他自己出去向别人借房子住,让庄贤晓一个人在我分给庄某戊的房子里住。被烧掉的财物有衣柜、椅子、屋顶的木条、还有一个棚子、我儿媳的嫁妆、衣服等,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我们都不敢跟庄贤晓一起住,怕被他打死。烧房子当时没有其他人出入,庄贤晓一个人在窗埕喝酒,说是他自己放火烧掉房子的。我儿子庄某丁在现场救火的时候,问庄贤晓怎能放火烧厝,被庄贤晓用锄头柄打中背部,昏倒在地,被我们送陆丰市人民医院治疗。13.被告人庄贤晓供述:陆丰市潭西镇东山村委会东山村158号是我平时住的地方,也是当日(2015年11月20日)起火的地方。我不知道情况,我没有放火。该地方着火时我在窗埕吃酒。我没有参与救火,我叫救火的人不要进去,我说火太大了。当时有庄某甲和邻居在现场救火。火太大了,我认为房里面没有值钱的东西,所以就没进去救火。我不知道是谁放的火,我在房子窗埕吃酒的时候,没有看到其他人进入该房子。房子被火烧掉的那天,庄某丁用手按住我,庄某甲就用竹棒打我的头,打了六下。然后我就拿了锄头往庄某丁的背部打了下去,是庄某丁追我,我才打他。锄头是在村里人放家门口种田用的。我用锄头打了庄某丁一下。对被告人庄贤晓辩称,经查有被害人庄某丁、庄某己的陈述,有证人庄某甲、庄某乙在、庄某丙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庄贤晓在住宅区内放火焚烧其本人房内物品的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相片及价格鉴定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庄贤晓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危害公共的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庄贤晓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又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犯成立,应予支持。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庄贤晓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以下基本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3.因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4.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贤晓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铁生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