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严长青与谷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长青,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严长青,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谷彪,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504执8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谷彪的工资、奖金收入计人民币1715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