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潘瑞飞与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7843号原告潘瑞飞,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沈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瑞飞诉被告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瑞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沈成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被告沈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请求解除上述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成名下上海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