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海玲与姜永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玲,姜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玲,女,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姜永刚,男,4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保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永刚在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翁牛特旗管理部存有的住房公积金。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永刚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翁牛特旗管理部存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