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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561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林卫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甲。原告陆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变更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儿子江忆哲由原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依法判决。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认识一年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江某乙,××××年××月××日双方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因为被告赌博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于2015年2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