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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凤秀受贿、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凤秀,中共党员、,原任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科长。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对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9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6月11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茂生。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凤秀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遵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田凤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凤秀及其辩护人王茂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4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该通知要求,由综合计划科具体负责迁安市相关企业项目的申报工作。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科长被告人田凤秀在明知该通知奖励资金中的支持范围中规定,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支持的情况下,未对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大型沼气项目是否使用过专项资金进行认真核实,由被告人田凤秀经手组织、上报材料,为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大型沼气项目申请此项资金450万元。同年7月24日,迁安市财政局将该笔450万元补助资金拨付给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甲(另案处理)为感谢田凤秀对其企业申请该项奖励资金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2012年7月31日通过网银转账形式,共计送给被告人田凤秀25万元。后被告人田凤秀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拨款凭证、银行账户查询等书证、证人董某甲、田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任职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凤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田凤秀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其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完成工作,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王茂生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田凤秀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项全部退还,具有坦白、当庭认罪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2.被告人田凤秀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1)被告人田凤秀不具有审查二牛公司是否先期使用过专项补助资金的职责,该职责应属于财政局和市政府。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作出,河北省财政厅和环保厅联合发文,是为落实财政部的文件,《迁安市环保资金管理办法》已对财政局、环保局进行了职责分工,财政局分管资金评估,财政局直接办理二牛公司先期使用财政资金的手续,明知该公司曾经使用过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环保局没有必要再进行调查,且二牛公司先期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是农牧局、发改局、财政局经办的,环保局不知情。(2)二牛公司重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错在审批,而不是申报,环保局对二牛公司申报时,二牛公司不能确定能否使用先期申请的100万专项资金。(3)依财建(2011)251号文件规定,申请过专项补助资金的,并非不可以申报。(4)田凤秀就申报二牛公司项目已向董某甲、迁安市发改局、农业畜牧水产局询问过,其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5)二牛公司二次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法庭质证的证据有:1.迁安市财政局迁财字(2008)30号文件,迁安市财政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印发的《迁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所指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局和环保局共同管理,两局各主要负责的职责。2.财建(2011)25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中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安排奖励资金,第十二条规定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3.被告人田凤秀的荣誉证书证明其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凤秀从2009年4月份至案发时担任河北省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科长。2011年5月30日迁安市发展改革局、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依据上级文件联合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上报了关于2011年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申请国家投资100万元。2011年7月2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冀发改农经(2011)954号文件,同意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2011年12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下达了河北省201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获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下达了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第二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获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100万元。2012年6月4日,迁安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拨付给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1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2012年6月12日的迁安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单显示为收款单位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拨款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100万元。2012年3月14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指出:1、已经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支持;2、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于2012年3月26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两份、省环保厅一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3、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负责。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由该局综合计划科负责对该项目申请的审查和上报。2012年3月21日,迁安市财政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关于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请示,其中上报的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450万元。2012年5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该项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补助资金450万元。2012年7月20日迁安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冀财建(2012)160号文件,拨付给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补助资金450万元。2012年7月24日,迁安市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显示拨付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450万元。2012年6月15日、7月31日,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甲(已判刑)为感谢被告人田凤秀在企业申请该项奖励资金提供的帮助,通过网银转账形式共计送给被告人田凤秀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田凤秀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田凤秀通过其亲属田某退还给董某甲25万元。2014年4月24日,河北省审计厅在对省环保厅201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期间,对财政部、环保部2012年度安排河北省的“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进行了延伸审计,审计后发现迁安市环保局、迁安市财政局对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项目重复申报,骗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450万元。针对迁安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董某甲涉嫌行贿,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科长田凤秀、国网迁安市供电公司太平庄供电所长王海兴涉嫌受贿的问题,移送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2014年5月22日,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将补助资金450万元交到中国共产党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5月16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凤秀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4月3日,董某甲将田凤秀受退还的25万元涉案款交到遵化市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田凤秀供述,2012年3月,迁安市环保局收到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其所在的综合计划科收到通知后向主管副局长张某提出,可否将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和迁安市拓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报,张某副局长让其具体负责。其与科室工作人员到两个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核,并询问企业负责人。之后将核实情况向单位领导进行了汇报,同意这两个企业向上级申请奖励资金。上报材料由企业提供,主要材料经整理并审核后再逐级上报各部门。在核实企业是否申请过上级部门其他专项资金时问过董某甲,他说没有申报过,打电话向迁安市农牧局和科技局办公室咨询过,他们回答不清楚此事,其也没有再进一步具体核实,董某甲怎么说,其就认可了,就按程序将专项资金向上级申报了。2012年6月份,其在省环保厅帮忙工作期间看到规财处有一份通知,通知上说明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获得项目资金450万元。回到宾馆后将此消息告诉了董某甲,董某甲很高兴当时表达让其帮忙代劳请客,让其提供银行卡号并给汇款15万元。因为工作关系没时间请客,回到迁安单位后董某甲给的15万元一直在其卡中存着,在此期间,陆续从中支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了。2012年7月下旬,迁安市财政局拨付给董某甲资金450万元,其带着科室人员到养殖场督导沼气池项目建设,期间跟董某甲谈起想买个车,董某甲问其需要多少钱,又说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事情其给帮忙不小,董某甲提出给赞助10万元。2012年7月31日,董某甲给其打款10万元。2014年4月中旬,河北省审计厅审计企业账目时才知道该公司在2011年也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申报过大型沼气池专项资金,并已经拨付给企业100万元,是属于就同一沼气池项目重复申报的专项资金。其得到消息后,心里害怕,担心董某甲给的25万元的事情被查出来,让其大哥田某以转账的方式给董某甲银行卡上还了25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甲证言,其是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份,迁安市新能源办公室负责人到其公司说国家给迁安一个建沼气池项目的新能源补贴,最少100万元。其按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后,2012年春节后其通过迁安农牧局新能源办公室的人得知能够得到这笔补助资金,是在田凤秀找其报项目的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2012年7月份项目争取下来,迁安市财政局拨付资金100万元,该项目在2012年开春时开始施工,大概到了2012年6月份完工的。2012年3月份,迁安市环保局的廉国银到公司考察时,说起国家有一个三河三湖奖励资金项目,说向局里汇报给争取一个,后来田凤秀找到其说这笔奖励资金450万元,帮其运作一下把这个项目争取下来。之后其给提供的可行性报告,环保局的人组织的材料。2012年7月份,迁安市财政局给其公司拨付450万元。450万元到账之前,田凤秀给其打电话说他在石家庄呢,项目快批下来了需要花钱打点一下,当天中午其让公司的会计用网银给田凤秀转款15万元。450万元到账之后,田凤秀说回访感谢人家,其又通过网银转账10万元。2011年和2012年其分别向省里申请了一个大型沼气池项目,但是没有建设环保局申请的沼气池项目。审计部门查过公司账后,田凤秀嘱咐其如果有人查这事,就说是他跟其借的钱。2014年4月20日左右,田凤秀的大哥通过银行给其账户汇款25万元。2.证人董某乙证言,2014年4月,其哥董某甲说在向上级部门申报沼气池补偿时,给了田凤秀25万元。审计养殖场账目时田凤秀可能是害怕出事,把钱退给了董某甲。董某甲还说如果有人问起这事就说是田凤秀跟他借的钱。3.证人田某证言,2013年在北京买房时从其弟田凤秀手借了30万元。2014年4月19日通过银行柜台转账的形式还给董某甲25万元。还款之前,田凤秀说迁安一个企业被审计呢,可能要出问题,他从这个企业的老板那儿用过25万元,让其赶紧给董某甲转过去25万元。4.证人黄某证言,其是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副科长。2012年,综合计划科接到申报文件后,田凤秀带其和廉国银到二牛和拓荒两个公司进行了实地查看,具体情况由田凤秀和企业沟通,当时只是看到二牛公司沼气池工程刚开始挖地基,拓荒公司的沼气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具体符合不符合条件其不太清楚。5.证人张某证言,系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总量利、综合计划科、蔡园环保所。2012年3月,省下发冀财建(2012)33号文件,田凤秀跟其汇报文件情况后,其让田凤秀摸排符合条件的公司,田凤秀经过摸排跟其说二牛和拓荒两个企业符合条件并一起向局长作了汇报,局长也基本同意上报此两个公司。其让田凤秀负责组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后向班子会上进行了通报,后来都是田凤秀把材料向上级申报的。6.证人李某证言,其从2003年开始任副局长分管经建科。2012年3月初,省下发冀财建(2012)33号文件,申报符合治污减排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是迁安环保局负责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然后财政局盖章后由环保局上报到省环保厅,财政局主要负责后期资金的使用管理。环保局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没有向其核实过二牛公司沼气池项目是否已使用过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初省财政厅给二牛公司下拨过100万的专项资金,不是通过财政局上报的。三、书证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财建(2012)33号文件,《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第二条支持范围中规定“已经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支持”。2.迁安市财政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请示,2012年3月21日经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决定上报迁安市拓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和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申请专项资金653.72万元。3.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关于申请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的报告,申请时间为2012年3月21日。4.迁财企(2012)41号文件,迁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拨付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补助资金450万元。5.预算拨付凭证,2012年7月24日,迁安市财政局拨付给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奖励资金450万元。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1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迁安市发展改革局、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关于2011年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申请国家投资100万元。7.2011年12月22日下达河北省2011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8.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下达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的通知,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9、迁安市财政局迁财企(2012)31号文件及迁安市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资金报账审核表和拨款单,2012年6月4日迁安市财政局拨付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100万元,用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10.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书,通过延伸审计发现迁安市环保局、迁安市财政局对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农村大型沼气项目进行重复申报,骗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450万元。11.银行信息查询及业务凭证,被告人田凤秀及董某甲银行信息查询情况及2014年4月19日田某转入董某甲账户25万元。12.田凤秀所购买车辆产权凭证。13.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证实田凤秀受贿的违法所得25万元已被收缴。14.河北省罚款收据,证实董某甲于2014年5月22日交到中国共产党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450万元。15、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任职说明,2009年4月至今,田凤秀担任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科长,负责综合计划科的全面工作。16、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到案说明,2014年5月16日将被告人田凤秀带回该院接受调查。17、户籍证明,被告人田凤秀出生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凤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田凤秀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未能发现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二次申报,致使45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凤秀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田凤秀及其辩护人关于田凤秀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既冀财建(2012)33号文件是根据财建(2011)836号和财建(2011)25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和任务,对河北省申报2012年奖励资金项目支持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已经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支持”,“项目申报由各地财政局、环保局联合申请上报,财政局、环保局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负责。”由此文件规定可见,环保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与财政局具有同等审查义务,而依被告人田凤秀所述,其单位是在接到冀财建(2012)33号文件后,其作为环保局依此文件落实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应当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对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是否已经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上报,而其没有向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细致调查,没有向财政局调查了解二牛公司沼气工程项目是否申报并已得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批复等事项,将已申报过并且得到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二牛公司沼气工程项目联合迁安市财政局上报,使二牛公司再次获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450万元,经其审核向上级申报该项目的行为与二牛公司再次获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450万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该专项奖励资金是在2014年4月24日河北省审计厅审计发现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项目重复申报向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处理后,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从二牛公司法人董某甲处收缴,故应认定被告人田凤秀玩忽职守行为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田凤秀及其辩护人关于田凤秀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凤秀对受贿罪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受贿的违法所得已追缴到案且系初犯,依法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迁安市二牛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甲已将申报的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对其犯玩忽职守罪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田凤秀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田凤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凤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二、被告人田凤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武海潮人民陪审员  王剑斌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