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晋州市晟大纤维素有限公司与杨占强、尹占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晟大纤维素有限公司,杨占强,尹占辉,杨立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086号原告晋州市晟大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东宿村北。法定代表人吴造来,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占强。被告尹占辉。被告杨立涛。原告晋州市晟大纤维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占强、尹占辉、张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三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系基于双方及第三人黄骅市天信化工有限公司、晋州市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液碱纠纷,现三被告已被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黄骅市法院也已就天信化工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理,原告应到黄骅市公安局及黄骅市法院申请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州市晟大纤维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淑新审 判 员 张 章人民陪审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