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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李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9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嘉德大厦B座。代表人刘宏伟,行长。被告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作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远宝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