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王立文、孙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新,王立文,孙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新,男。被执行人王立文,男。被执行人孙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彦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