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盛见与被执行人林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盛见,林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曹盛见,重庆市铜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为新,福建省连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曹盛见与被执行人林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盛见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1039.4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止)和2014年5月20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379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曹盛见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代理审判员 岩 三代理审判员 唐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