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伍秋琪,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德高、冯志雄(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住泰兴市。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3)泰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