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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国文诉被告吴梦珂、XXX、刘雪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文,吴梦珂,XXX,刘雪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548号原告吴国文,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梦珂,男,199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XXX,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雪芳,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国文诉被告吴梦珂、XXX、刘雪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文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