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0830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学根与盱眙陈香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0830民初1379号原告孙学根。被告盱眙陈香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仇集镇演法村。法定代表人杨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根与被告盱眙陈香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根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根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